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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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涟水县地处江苏省北部,黄淮平原东部,淮河下游。辖31个乡镇、场、圃。2001年末全县人口达103万,其中非农业人口有21.58万境内有汉、回、藏、满、壮、朝鲜、侗共7个民族。总面积1676平方公里,其中耕地面积130万亩,水面38.5万亩。交通非常便捷。苏307、苏308、淮高路等6条省道从境内经过,宁连(南京一连云港)高速公路纵贯全县47公里,并与同三(黑龙江同江一海南省三亚)、京沪(北京一上海)高速公路在县境内汇台。距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连云港仅100余公里,距省会南京两个半小时即可抵达。新长铁路(江苏新沂一浙江长兴)北接陇海路,南接津浦线,货场距涟水县城20公里,苏北干线航道盐河贯穿全境49公里,500吨的船舶可四季通航。境内有6条区域性可通航河流,形成铁路、公路、水路交通网络。拟建中的淮安飞机场在县境内保滩镇,离县城区8公里。